光明學校
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則

一、 中文會名: 光明學校校友會
  英文會名: Kwong Ming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二、 會址: 新界元朗水邊圍邨----光明學校
三、 宗旨: 1. 促進校友間之聯繫,發揮彼此互信、互助互愛精神;
    2. 促進校友與母校間之聯繫,增進校友對母校的了解及協助母校的發展;
    3. 為校友安排聯誼活動;
    4. 關注及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四、 行政年度: 每年九月一日至後年八月三十一日
五、 財政年度: 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二章:會員

一、 會員資格: 1.1. 曾在本校就讀或畢業之學生,並向本會登記及繳交會費港幣70元正,可成為永久會員。由2012年開始,所有應屆畢業生需於畢業前辦理入會手續並繳交會費。數額定於港幣70元正。而會費一經繳納,概不發還。
    1.2. 曾在本校任教的教員,並向本會登記,可成為榮譽會員,而榮譽會員沒有投票權。
    1.3. 本校現任校長、副校長及教師為當然會員,當然會員有投票權。
二、 會籍: 一經登記及繳費後,即可成為永久會員。(校友往後如有資料更改,請通知校友會幹事委員會。)
三、 會員權利: 3.1. 正式會員享有周年大會出席、投票、選舉及被選舉為幹事之權利。
    3.2.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3.3. 享有本會一切福利。
    3.4. 享有本會發出之會員通訊。
四、 會員義務: 4.1. 遵守上述之大會及幹事會之議決。
    4.2.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4.3. 協助幹事會推行會務。
    4.4. 遵守會章。
五、 撤銷會籍: 5.1. 正式會員欲退出本會,需以書面通知應屆幹事會,方可撤銷會籍。
    5.2.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所訂立之章則,違反者可能會被本會幹事會撤銷其會籍。
    5.3. 凡會員之言行有損本會之名譽及利益者,幹事會有權將詳情提交會員大會,並由會員大會議決是否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會員大會

一、 組織與職權: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幹事會召開,其職權包 括:
    1.1. 通過幹事會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1.2. 選舉或罷免幹事會委員。
    1.3. 決定校友會之政策。
    1.4. 增減及修改會章。
    1.5. 其他事務。
二、 會議: 2.1. 每兩年需於適當時間由幹事會召開最少一次會員大會,亦    可由五十名正式會員以上聯署要求召開。
    2.2. 本會幹事將不定期為會員統籌舉辦聯誼聚會或活動。
    2.3. 本會幹事將不定期為會員統籌舉辦聯誼聚會或活動。
    2.4. 所有會議或活動,本會得以郵遞或電郵或透過校友會網頁通知各位正式會員。
三、 投票: 3.1. 所有本會重要決定政策決議,必須在幹事會動議,由正式會員投票通過或否決。
    3.2. 所有提交幹事會議決動議,必須獲得與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始可獲通過。
四、 法定人數﹕ 4.1 最少為三十人。
    4.2 如未能出席之會員,可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為決議。
五、 流會﹕ 5.1 如出席大會全體會員未達三十人,主席可宣告流會,並另訂日期重開。
    5.2. 大會召開時,如主席、副主席均同時缺席,是次
大會則宣告流會,並另訂日期重開。

第四章:幹事會

一、 組織與職權: 幹事會由會員大會推選幹事十一至二十五人組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全權負責處理本會內外事務。
    1.1. 幹事會為本會之行政機構,每年召開會議不少於兩次,會議通常由幹事主席召開,但亦可由半數以上之幹事會成員聯署要求召開。
    1.2. 幹事會成員:幹事會幹事必須為本會會員,並沒有任何刑事案底。幹事會成員由會員投票選出,所有提名必須在會員大會二十天前提交幹事會。選舉幹事會成員之投票須在會員大會上舉行。而投票者必須為本會正式會員。
    1.3 選舉以內閣制為基礎,有志服務校友的會員,可以自組11 - 25人的內閣參選(其中5人必須為18歲或以上)。如有多於一個內閣參選,則由得到會員大會上大多數票之內閣當選;如只有一個內閣參選,該內閣自動當選。
    1.4. 幹事會之職務由當選之幹事互選出任,具體分工如下:
  • 主席:一人 (必須年滿十八歲之香港永久居民),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推行會務,監察各幹事成員。在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時擔任主席。
  • 副主席:三人(必須年滿十八歲之香港永久居民),分為「第一副主席」、「第二副主席」及「第三副主席」(以幹事會委員互選時的得票多寡而定),協助主席推行會務及聯絡事宜,如主席請假或因事離職,可依次暫代主席至幹事會改選為止。
  • 財政:一人(必須年滿十八歲之香港永久居民),負責本會之財政收支、結算及財政報告。而一切支出必須經主席同意及簽署,方為有效。
  • 文書:一至四人,負責本會會議記錄及會務一切文書工作。
  • 康樂:一至四人,負責本會聯誼性活動之策劃及統籌工作。
  • 聯絡及宣傳;一至四人,負責幹事會內及對外之聯絡及宣傳事宜。
  • 會籍及學術:一至四人,負責會籍及會訊事宜。
  • 總務:一至四人,負責整理及跟進本會之活動等。
    1.5. 幹事會各職務任期每屆為兩年。而主席一職最多只能連任一次。
    1.6. 幹事會有權執行本會之政策及財政運用,並發起選舉及投票。
    1.7. 若候選人數不足時,可邀請上任幹事連任,或由顧問教師推薦進入幹事會,但亦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在不少於七人的情況下,幹事會亦可成立。
    1.8. 註冊手續﹕每屆幹事會之名單於改選完竣後,需於一個月內呈交香港社團註冊署註冊及備案。
    1.9. 交接﹕顧問教師及上屆幹事會推舉新一屆幹事,並於一個月內辦妥交接手續。
二、 會議﹕ 2.1. 幹事會會議不可少於三分之一幹事及最少一名顧問教師出席方為有效。
    2.2. 所有議案必須得到過半數與會幹事通過方為有效。
    2.3. 所有幹事會會議需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
三、 代任: 3.1. 如主席因自動辭職或被撤銷委任,主席一職由第一副主席代任。而其他幹事因自動辭職或被撤銷委任,幹事會可委任具有正式會員資格之會員接任,直至該屆任期完結為止。
    3.2. 如主席一職出缺一年或以上,由該屆當選之幹事互選出任;如主席一職出缺少於一年,則第一副主席代任至該屆任期完結為止。
四、 顧問﹕ 4.1.本會幹事會有權邀請社會賢達、專業人仕、政府官員、本校校監、校董、校長、副校長及資深校友擔任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但各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並沒有投票權利。
    4.2. 顧問教師為本會當然顧問,而且具有投票權利。
    4.3.榮譽會長由本會幹事會邀請卸任主席擔任。
    4.4.榮譽校友由本會幹事會推薦對本會具有貢獻的校友擔任。
第五章:財政
一、 經費﹕ 1.1.會員費。
    1.2.幹事會有權接受任何形式的無條件捐助。
    1.3.本會經費只能支付與本會相關之各項活動。
    1.4.本會財務由財政負責管理,再經由主席審核。財政須於會員大會時提交財政報告。
    1.5.本會現金需存於以本會名義開設之本港銀行户口內,由本會財政、主席、副主席或顧問教師其中兩名聯同簽署,始能生效;聯署兩人中必須一為校友幹事,一為顧問教師。
    1.6.若該年度出現財政虧負,本會會員責任只限於所繳付之入會費,其餘債項須由當屆幹事會成員共同承擔。
    1.7.本會解散時,由幹事會議決將資產轉入光明學校法團校董會名下或捐予慈善機構。

第六章:校友校董

一、 選舉: 1.1.本會成立後獲光明學校法團校董會確認,負責校友會選舉。校友會每兩年會進行選舉,選出光明學校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的制度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任期由該年度九月一日至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兩年。
    1.2.本校就讀或畢業之學生,必須註冊成為校友會正式會員後,方可享有參選及投票的權利。
    1.3.候選人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人最多只可提名一人。提名並不需要和議。
    1.4.選舉會選出一位代表,最高票數的當選人會成為光明學校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如遇兩人票數相同,則以抽籤決定校友校董人選。
    1.5.如只有一名候選人參選,在提名截止後則自動當選。如沒有候選人參選,校友會則可視乎情況需要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
    1.6.候選人必須年滿十八歲。
    1.7.當選校友會被提名加入光明學校法團校董會,註冊為校友校董。  * 詳情請參閱教育局《校友校董選舉指引》「附錄6」
二、 會議: 2.1.校友校董必須出席光明學校法團校董會會議。
    2.2.校友校董須在光明學校法團校董會規章中,履行校友校董的職責。
    1.4. 增減及修改會章。
    4.2. 顧問教師為本會當然顧問,而且具有投票權利。
    4.3.榮譽會長由本會幹事會邀請卸任主席擔任。
    4.4.榮譽校友由本會幹事會推薦對本會具有貢獻的校友擔任。

第七章:解散

會員若擬解散本會,須由最少二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以書面動議形式提交幹事會,幹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作表決。而該「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有二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出席,且議案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出席者支持,方可通過解散本會。

第八章:附則

一、 印鑑及文件: 1.1.本會之印鑑需由校方保管,只有在主席批准下之幹 事會成員方可使用。
    1.2.所有本會發出之文件,必須蓋有本會會印,且經主席簽署,方為有效。
二、 會章修改: 2.1.建議修改之會章須由幹事會建議,或至少一百位正式  會員聯署,以書面形式提交幹事會,然後於會員大會上提出動議,獲得與會過半數正式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2.2. 修改之會章得由幹事會於通過後一個月內送交香港社團註冊署申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