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功能 |
2.1.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一切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 |
2.1.2 在一學年內,常務委員會須召開不少於三次的會議,以商討會務。 |
2.1.3 常務委員會委員擬退出常務委員會,須於兩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闡明理由,方可正式退出;而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本會會員填補此空缺。 |
2.1.4 常務委員會可邀請本會會員、社會賢達、專業人仕、政府官員及熱心本會會務之人仕擔任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人數不限;惟此等人仕只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享有動議權和表決權。 |
2.1.5 常務委員會得聘任光明學校校監為本會當然會長。 |
2.1.6 常務委員會可聘任熱心本會事務的會員為增選委員;惟此等人仕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無動議權及表決權。 |
2.1.7 為了本會的宗旨及會務得以順利推行,常務委員會有權籌組臨時工作小組以推廣活動。 |
2.2 組成 |
常務委員會由二十位委員組成,包括十一位家長委員、八位教師委員及一位當然委員。職位分別為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司庫兩人、秘書兩人、文康三人、會籍兩人、聯絡三人及總務兩人。 |
2.3 任命 |
2.3.1 家長委員
子女仍在本校就讀的會員皆可參選,由會員大會遴選,以票選形式產生。票數最多的十一位當選為委員;若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則以抽籤形式決定哪一位候選人當選。 |
;2.3.2 教師委員
在選舉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前,先由校方任命,再經會員大會通過。 |
2.3.3 當然委員
由校長出任,毋須被選任。 |
;2.3.4 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一經選出,須負責一切會務至任滿;而任滿的家長委員可連選連任,惟在同一職位上,只可連任兩屆。 |
2.3.5 所有常務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性質。委員不得利用其委員身份而攫取利益。 |
2.4 權責 |
2.4.1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處理一切會務,召開及主持會議,並於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以及協調轄下各工作小組。 |
2.4.2 副主席兩人,由一位家長委員出任第一副主席,副校長為第二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由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
2.4.3 秘書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處理本會一切對內、對外書信文件、會議議程及記錄,保管一切有關檔案文件和印章。 |
2.4.4 司庫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處理本會的會費、其他收支賬項及銀行戶口的結存等財務事宜;並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作報告。另外,在舉行會員大會前編寫年結,呈交常務委員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2.4.5 文康三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出任。策劃、組織及推廣一切康樂活動、親子活動、家長座談會及講座。 |
2.4.6 會籍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辦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 |
2.4.7 聯絡三人,分別由兩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組成聯絡網,有效地聯絡會員,並負責各項活動的宣傳工作。 |
2.4.8 總務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處理其他會務,並協助推行本會各項活動,如購買物品,佈置埸地等。 |
2.4.9 其餘的兩位家長委員協助執行會務。 |
2.5 會議及法定人數。 |
2.5.1 秘書須至少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前五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委員出席,並列明會議議程。 |
2.5.2 秘書須將每次會議記錄編訂成冊,以便會議主席簽署議決通過之事項。 |
2.5.3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數目的一半。會議均以投票者多數取決,會議主席在兩方票數相等時,方可投決定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