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學校家長教師會〈會章〉

修訂日期:
2008年10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1. 名稱
  2. 1.1  中文名稱:  光明學校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1.2  英文名稱:  KWONG MING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3. 會址
  4.   新界元朗水邊圍邨光明學校

  5. 宗旨
  6. 3.1  加強家庭與學校的溝通與聯繫,增進家長與教師之間的友好關係;並加深家長對學校的了解,從而提高他們參與學校活動和事務的興趣。
    3.2  推動家庭與學校的合作,同心協力促進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的健康發展。
    3.3  透過會議及各類活動,家長與教師討論教育事宜,交流意見,分享經驗;作為校方釐定更有效教學策略的藍本。

«第二章»  會員

  1. 類別
  2. 1.1  家長會員: 凡本校學生家長自當成為會員。
    1.2  當然會員: 本校校長、副校長及全職教師。
    1.3  資深會員: 在00-01、01-02及02-03年度辨理入會的永久會員,永久享有會籍,所以
    無須每年繳交會費;並在其子女退學或畢業離校後自動成為資深永久會員。  家長會員在其子女退學或畢業離校後,如繼續每年繳交會費,亦會成為資深 家長會員。
  1. 權利
  2. 2.1  各類會員皆可出席會員大會,而家長會員、子女仍在本校就讀的永久會員及當然會員並享有選舉、投票、動議、表決及罷免的權利。
    2.2  各類會員及他們仍就讀本校的子女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1. 義務
  2. 3.1  家長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當然會員及在00-01、01-02及02-03年度辨理入會的永久會員則無須繳交;而子女退學或畢業離校的家長會員如欲成為資深家長會員,仍須每年繳交會費。
    3.2  子女仍在本校就讀的會員及當然會員應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決。
    3.3  子女仍在本校就讀的會員及當然會員應促進會務發展。
  1. 會籍期限
  2. 4.1  家長會員: 家長會員的會籍期限由其子女入讀本校開始至退學或畢業離校為止。
    4.2  當然會員: 當然會員的會籍在他們離任本校終止。
    4.3  資深會員: 在00-01、01-02及02-03年度辦理入會的永久會員,永久享有會籍,在其 子女退學或畢業離校後自動成為資深永久會員。
    家長會員在其子女退學或畢業離校後仍繳交會費,則會籍按繳費年期延 續,而成為資深家長會員。
  1. 會費
  2. 5.1 每年,每名家長會員須在指定日期內繳交會費;延期仍未繳交會費的家長會員須書面申請退會,已退會的家長不再享有會員權利。當然會員及在00-01、01-02及02-03年度辦理入會的永久會員則無須繳交;而子女退學或畢業離校的家長會員如欲成為資深會員,仍須每年繳交會費。
    5.2 常務委員會在籌劃新一屆會員事務前,會修訂會費,以符合本會需要。
    5.3 會費一經繳交,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組織而成。

  1. 會員大會
  2.   1.1 功能
        1.1.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一切會務由常務委員會負責推行。
        1.1.2  常務委員會須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會在十月至十二月期間舉行。在會議中主席須匯報會務進展及財務狀況,討論及釐訂會務的未來方向,修訂及通過會章,並主持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及家長校董的選舉。有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2 會議及法定人數
        1.2.1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五十位會員。若在指定開會時間之後三十分鐘,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會議即須取消。會議日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根據實際情況而決定,是次會議無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並以最初十五分鐘到達的名額為法定人數。
        1.2.2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或由不少於十分一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要求,並事先列明討論事項而召開。主席應在接到請求書後二十一個工作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及議決的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點。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1.2.3 除解散本會之動議外,所有會議均以投票者多數取決。會議主席在雙方票數相等時,始可投決定票。在任何會議中,投票人不能委派代表。
  1. 常務委員會
  2.   2.1 功能
        2.1.1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一切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
        2.1.2 在一學年內,常務委員會須召開不少於三次的會議,以商討會務。
        2.1.3 常務委員會委員擬退出常務委員會,須於兩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闡明理由,方可正式退出;而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本會會員填補此空缺。
        2.1.4 常務委員會可邀請本會會員、社會賢達、專業人仕、政府官員及熱心本會會務之人仕擔任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人數不限;惟此等人仕只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享有動議權和表決權。
        2.1.5 常務委員會得聘任光明學校校監為本會當然會長。
        2.1.6 常務委員會可聘任熱心本會事務的會員為增選委員;惟此等人仕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無動議權及表決權。
        2.1.7 為了本會的宗旨及會務得以順利推行,常務委員會有權籌組臨時工作小組以推廣活動。
      2.2 組成
      常務委員會由二十位委員組成,包括十一位家長委員、八位教師委員及一位當然委員。職位分別為主席一人、副主席兩人、司庫兩人、秘書兩人、文康三人、會籍兩人、聯絡三人及總務兩人。
      2.3 任命
        2.3.1 家長委員
          子女仍在本校就讀的會員皆可參選,由會員大會遴選,以票選形式產生。票數最多的十一位當選為委員;若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則以抽籤形式決定哪一位候選人當選。
        ;2.3.2 教師委員
         在選舉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前,先由校方任命,再經會員大會通過。
        2.3.3 當然委員
         由校長出任,毋須被選任。
        ;2.3.4 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一經選出,須負責一切會務至任滿;而任滿的家長委員可連選連任,惟在同一職位上,只可連任兩屆。
        2.3.5 所有常務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性質。委員不得利用其委員身份而攫取利益。
      2.4 權責
        2.4.1 主席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代表本會與外界聯絡,處理一切會務,召開及主持會議,並於會員大會提交全年會務報告,以及協調轄下各工作小組。
        2.4.2 副主席兩人,由一位家長委員出任第一副主席,副校長為第二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由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2.4.3 秘書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處理本會一切對內、對外書信文件、會議議程及記錄,保管一切有關檔案文件和印章。
        2.4.4 司庫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處理本會的會費、其他收支賬項及銀行戶口的結存等財務事宜;並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中作報告。另外,在舉行會員大會前編寫年結,呈交常務委員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2.4.5 文康三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出任。策劃、組織及推廣一切康樂活動、親子活動、家長座談會及講座。
        2.4.6 會籍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辦理會員名冊及會員登記事宜。
        2.4.7 聯絡三人,分別由兩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組成聯絡網,有效地聯絡會員,並負責各項活動的宣傳工作。
        2.4.8 總務兩人,分別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處理其他會務,並協助推行本會各項活動,如購買物品,佈置埸地等。
        2.4.9 其餘的兩位家長委員協助執行會務。
      2.5 會議及法定人數。
        2.5.1 秘書須至少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前五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委員出席,並列明會議議程。
        2.5.2 秘書須將每次會議記錄編訂成冊,以便會議主席簽署議決通過之事項。
        2.5.3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數目的一半。會議均以投票者多數取決,會議主席在兩方票數相等時,方可投決定票。

     

    «第四章»  財務

    1. 會費
    2.   1.1 本會會費的計算日期由每年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九月三十日止。所有家長均須在每年 九月三十日前繳交會費;惟在特殊情況下辦理入會的家長,不在此限。
        1.2 會費用作本會的行政費及舉辦活動的經費。
    1. 經濟來源
    2.   2.1 會費及各項活動之收費。
        2.2 本會可接受個人或團體之捐贈、贊助及撥款,但事前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
        2.3 任何籌款活動須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方可舉行。
    1. 財務管理
    2.   3.1 司庫彙集會費及其他收費,並須簽發收據,以及將其保留兩年;然後,把收到的款項存放在常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戶口。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會中,司庫須報告當時的財政狀況。
        3.2 提取款項時,須經主席、兩位副主席及兩位司庫中其中任何兩人聯署,始能生效;聯署兩人中必須一為家長委員,一為教師委員。
        3.3 一切支出只限用於經常務委員會議決之會務,或為本會之行政費用。
        3.4 常務委員會須推選一位會員或邀請一位認識財務管理的人士;為本會每年義務核數一次。
        3.5 在會員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司庫須編製一份資產負債表及收支報告書,並交義務核數審核;然後,在會員大會上公佈。
        3.6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3.7 本會財務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故籌辦活動時,須為支出定出上限,避免赤字。
        3.8 本會如有欠債,司庫須在會員大會向會員解釋,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處理方式。
        3.9 本會如牽涉任何債務及責任,則須由應屆全體常務委員會委員負責。惟一切未經常委會通過的經費開支,則由有關委員承擔償還的責任。
        3.10 本會或任何會員如向外界進行募捐,必須先得校方同意,校方概不負責任何有關募捐之法律責任。
        3.11 本會一切支出如在港幣五百元或以下,可由主席授權動用;如超過港幣五百元,則須經全體常務委員會委員簽署通過方可動用。惟籌辦活動的支出己定出上限,並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故不須循此程序。
        3.12 本會解散時,所有盈餘之資產將捐贈本校或慈善機構。

    «第五章»  選舉

    1.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及家長校董選舉由常務委員會負責,惟常務委員會有權任命工作小組協助處理有關選舉事宜。
    2. 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三星期,常務委員會或處理選舉事宜工作小組應通告全體會員:新一屆十一位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一位家長校董及一位替代家長校董選舉將在會員大會中進行,並發出提名表格及參選表格,鼓勵會員提名及參加競選。所有表格需於截止日期前交回本會。
    3. 候選人資格
    4.   3.1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候選人資格
         家長會員及子女仍在本校就讀的永久會員皆符合資格成為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候選人。
        3.2 家長校董候選人資格
         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皆符合資格成為家長校董候選人。
    5. 投票人資格
    6.   4.1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投票人資格
         家長會員、子女仍在本校就讀的永久會員及當然會員皆符合資格投票,選出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
        4.2 家長校董投票人資格
         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皆符合資格投票,選出家長校董。
    7. 遴選辦法
    8.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及家長校董皆以不記名票選形式產生;在會員大會上,投票後即時點票及公佈結果,若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則以抽籤形式決定哪一位候選人當選。
        5.1 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獲得最多選票的十一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若參選人數為十一位,則全部自動當選。
        5.2 家長校董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參選人數為兩位,則全部自動當選,再以抽籤形式決定哪一位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9. 在會員大會舉行前一星期,常務委員會或處理選舉事宜工作小組應將候選人名單發給全體會員。
    10. 舉行會員大會當日或之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剛卸任的主席應替新一屆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召開會議,處理有關交接事宜及協助新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進行互選,決定新一屆常務委員會的職位。
    11. 新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各職位名單應呈交警務處牌照課社團事務主任備案。

    «第六章»  罷免及處分

    1. 常務委員會委員
    2.   1.1 如經常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應自動辭職。
        1.2 如怠職或嚴重違反會章時,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彈劾或罷免之。
        1.3 罷免程序:
          1.3.1 須獲四分之一會員聯署要求,並以書面列明罷免原因,呈交常務委員會。
          1.3.2 常務委員會主席接到請求後二十一個工作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3.3 有關議決須獲出席是次會議的三分之二會員通過,方可執行罷免。
    1.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者,常務委員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2.   2.1 違返本會的會章或議決者。
        2.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裁定有罪者。
        2.3 擅自冒用本會名義,導致損害本會利益或名譽者。
        2.4 不依期或不繳交會費者。

    «第七章»  會章的詮釋、修訂及本會的解散

    1. 會章的詮釋
    2.   會章如有任何部份意義不明確,常務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地處理會務。
    1. 會章的修訂
    2.   2.1 會員如發現會章有未善之處,可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先經常務委員會議決,再經會員大 會通過後,方可修改。惟開會日期及擬定修改會章的項目,須於會議前十四個工作天,以書面通知會員。
        2.2 會章修訂後,須呈交警務處牌照課,經社團事務主任批准後,始能生效。
    1. 本會的解散
    2.   3.1 會員若要解散本會,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該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出席。解散本會的議決必須得到與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方能生效。
        3.2 本會解散時,清償一切債務後,若有盈餘的資產,將捐贈本校或慈善機構。

    «第八章»  附則

    1. 本會所舉辦的任何活動,皆涉及校內成員或設施,故須得校長同意,方可進行。
    2. 任何以本會名義進行的對外事務,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方可進行。
    3. 本會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都須秉承本會宗旨,以造福全體學生為依歸。另外,在任何情況下,本會均不應干預學校行政。